安徽省独生子女的标准是如何的
2014-04-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安徽省独生子女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安徽省规定6种情形可视为独生子女,下面离婚法律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徽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国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而安徽省,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阅读:
离婚律师为你解忧
抚养法知识排行榜
- 01 抚养纠纷中的五大误区
- 02 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 03监护权公证的内容
- 04非婚生子罚款多少
- 05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怎样?
- 06同性恋者不能收养子女?
- 07代孕可能产生哪些法律问题
- 08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
- 09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吗
- 10人工受精子女是否认定为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