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法 > 正文
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2013-10-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区分缴纳社会抚养费。下文,由离婚网小编给大家介绍违反计划生育要缴纳多少钱,供大家参考。

  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第一、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二、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一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5、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推荐阅读:

  广东二胎新政策2013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