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健康成长 变更抚养权
2010-11-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父亲打工冷落女儿 母亲要求变更抚养
夫妻离婚时约定独生女由男方抚养但因男方经常外出打工,无暇照顾女儿,女方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人民法院毛审结了该案。
孙某与前夫严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女随严某生活,孙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元至其18岁时止。
离婚后,由于严某经常外出打工,没空照顾女儿,于是将女儿交给自己的父亲照看。由于老人文化水平有限,加之女儿一天天长大,由其爷爷照顾很不方便。心疼女儿的孙某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女儿仍由严某抚养,允许在寒暑假期间,让女儿与原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同时让孩子的户籍跟随母亲孙某留在城里,并在城里上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