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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转移的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2017-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有人来监护其权益。这时就需要监护人,但有时会进行监护权转移,那么监护权转移的公证需要什么证件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护权转移的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监护权转移的成因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

  2、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

  3、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

  4、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

  5、其他原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原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监护权转移的公证需要什么证件的介绍。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监护权转移的公证需要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监护人的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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