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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2017-05-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夫妻离婚的同时,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确定,其中就包括了抚养权和抚养费。但确定之后,日后也是有可能进行变更的,不过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那其中哪些是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呢?具体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是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怎么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在实践中,一方若想从另一方手中夺回抚养权,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现在的抚养人的抚养行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1、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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