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抚养权是经过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属于夫妻一方,是考虑离婚时各方面的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的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面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是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出现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
法院受理诉讼判决变更抚养权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变更抚养权,对于孩子来说,意味着生活将发生重大变化,孩子不仅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甚至还要再次经历父母相争的痛苦,当事人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还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