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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情形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对变更子女扶养权发生争议,一方诉诸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对路某某诉唐某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路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不符合法定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据悉,原告路某某、被告唐某某于2008年6月19日结婚,于2009年3月23日生一女。原、被告离婚时原告无工作,无抚养能力,双方协议婚生女由被告唐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原告的抚养条件发生变化,认为自己比被告具有更丰裕的生活基础和教育环境,而被告唐某某认为婚生女跟随自己生活较为稳定,双方对婚生女抚养权变更未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路某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路某某现在虽已具备抚养婚生女的条件,但原、被双方的抚养条件各有所长,加之婚生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被告唐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且原告路某某无证据证明被告唐某某有不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唐某某有上述规定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的情形,因此,原告路某某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驳回路某某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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