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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变更非婚子抚养权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阿志和阿文离婚后,阿文生下一子。阿志以阿文信佛吃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儿子的抚养权。该诉求被法院驳回,法官指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阿志起诉变更抚养权理据不足。

  ■案情:

  女子离婚后生下一儿前夫起诉变更抚养权

  2011年7月,阿志与阿文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女儿小丽由阿志抚养,抚养费也由阿志负担。两人离婚后,阿文于2012年2月生育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小明为阿志的亲生儿子。

  庭审中,阿志表示阿文信佛,有念经、吃斋的习惯,对孩子成长有害,因此要求抚养小明,阿文只能每月探视一次。阿文认为自己信佛不影响孩子的成长,且儿子出生以来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因此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阿志可每周探视一至三次。

  ■判决:

  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理据不足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且阿志没有依据表明阿文的宗教信仰会阻碍孩子的成长。本案中,小明现年尚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阿志离婚时已取得女儿小丽的抚养权,在双方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由每人各自抚养一个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由阿文抚养,阿志无需支付抚养费;阿志可每周探视小明一次。

  ■法官说法:

  4种情形下可变更抚养权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邝羽法官指出,变更抚养权的前提是在父母双方离婚的实际情况下,对孩子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正常情况下,抚养权不宜轻易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吸毒、犯罪等足以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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