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人,是否必须订约
2016-02-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周女士问:我和前夫6年前离婚,当时1岁的儿子由法院判决归我抚养,前夫须支付抚养费。现在我再婚,而前夫仍旧独身,他和我协商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他,并且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但希望我和他订一份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
由于孩子长期和我共同生活,因此我对此不太放心,希望让孩子先随他生活一阵再说,因此不想跟他签订协议。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签订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是否就等于变更了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
如果将孩子交给前夫但不签协议,是否我仍旧可以随时要求他将孩子交还我抚养?
上海杨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
所谓协议,一般来说以书面约定为妥。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
即使周女士不与前夫签订书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但通过周女士的实际履行亦可认定抚养权已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