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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2016-02-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母离异,受到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陆某某因父母离婚,多年来一直像皮球一样,在父母间传来传去,近日,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其母李某诉被告其父亲陆某某变更抚养权一案,结束了他多年的“漂泊”生活。

  2005年4月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于办理离婚登记。后因离婚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李某于2006年5月22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的儿子陆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陆某某自2005年7月5日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陆某某年满18周岁止;被告陆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4000元给原告李某。2006年8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达成儿子陆某某随被告陆某某生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陆某某负担的协议。之后,陆某某一直随被告陆某某生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陆某某负担。2014年9月开始,陆某某因被告陆某某离婚没有地方居住,便跟随原告李某生活。2014年9月、10月,被告陆某某有探望过陆某某,并给付过抚养费600元;但自2014年11月份起至今,被告陆某某没有打电话及探望过陆某某,也没有给付过抚养费。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的儿子陆某某按调解协议是随被告陆某某生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陆某某负担,但从2014年9月开始至今,陆某某是跟随原告李某居住生活,并且从2014年11月起被告陆某某没有打电话及探望过陆某某,也没有给付过抚养费,被告陆某某没有履行对陆某某抚养义务,并且陆某某明确表示愿随原告李某生活,同时,原告李某也具有抚养陆某某的能力,故原告李某要求变更陆某某抚养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陆某某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仍负有抚养义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陆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但未能提供被告陆某某每月的经济收入情况支持其诉请,本院根据陆某某实际需要、被告陆某某是工商所干部有固定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被告陆某某承担陆某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陆某某年满18周岁止。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的儿子陆某某变更为跟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陆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陆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陆某某年满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在本案中,被告陆某某没有履行对陆某某抚养义务,并且陆某某明确表示愿随原告李某生活,同时,原告李某也具有抚养陆某某的能力,故原告李某要求变更陆某某抚养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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