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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需提供法定正当理由
2015-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时间不长,但一方的探视权却遭到侵害,以此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却没能提供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吗?下面提醒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请求的。变更抚养需提供法定正当理由,无法定正当理由将不能变更抚养关系。

  五河县某村村民丁某与邻村姑娘某双经人介绍相识,做了某双家的上门女婿。2012年孩子出生,也随了母亲的姓。时间一长,孩子的姓氏问题让丁某家族很不爽,夫妻双方矛盾也随之加剧,2014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动放弃抚养权。

  3个月后,丁某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多次要求探视孩子,女方不仅拒不给探视,还打骂自己,给自己情感上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归自己抚养;诉讼费由某双负担。

  庭审中,某双称丁某经济困难没有稳定的工作,无力抚养孩子,且自己一直同意丁某去看望孩子,以便于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存在拒绝探视的情况。同时孩子长期由自己及父母抚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在年幼情况下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丁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法定正当理由。但丁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双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故不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某诉讼请求。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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