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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事实收养?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未履行法定手续,而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关系称之为事实收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事实收养做了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大陆地区自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来,法律上就不承认事实收养为有效收养,但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前的事实收养仍应按当时的法律政策予以确认。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为事实收养:①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例如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姓氏;相互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户口名簿、人事档案等材料可资证明等等。②共同生活是确定收养关系事实存在的重要标志。收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而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生活的最普遍的形式,但共同生活也并非是唯一的形式,如养父母因生活、工作的客观原因将养子女寄养他人处。③是否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确认事实收养的关键。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继承遗产等。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也是考查的另一个方面。④群众、亲友或有关组织的公认是确认事实收养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当事人间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很难确认,但通过向群众和亲友了解,对确定其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见证作用。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法律不保护以上那些具备实质要件而欠缺法律手续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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