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事实收养 > 正文
事实收养的认定和保护
2011-07-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陆某(女)六岁丧父,九岁丧母,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两年后,1990年,因其祖父母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陆某,遂产生了将陆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同一个村但不同组的陆某母亲的妹妹徐某(家中已有一个七岁儿子)听说这个消息,上门与陆某祖母联系,在征得陆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将陆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开始两年,陆某依旧称呼徐某为姨妈,称呼徐某的丈夫茅某为姨夫。两年后双方改口以父母和女儿相称。陆某24岁时嫁给黄某。在此期间徐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陆某也一直未将户口转入徐某夫妇一起。2003年4月4日,陆某与丈夫黄某乘坐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陆某当场死亡,14日后,黄某也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该款由黄某父母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现对该款的分配黄某夫妇与徐某夫妇发生争议。

  徐某夫妇认为:其与陆某祖父母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陆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在陆某死亡后,其作为陆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获得陆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陆某先于其丈夫黄某死亡,故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陆某的遗产应由黄某(陆某丈夫),徐某夫妇平均分配。

  黄某夫妇认为:徐某夫妇与陆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陆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入徐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徐某夫妇与陆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徐某夫妇在抚养陆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陆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徐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夫妇与陆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依照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徐某夫妇未与陆某的祖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但徐某夫妇开始与陆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0年,是否能适用《收养法》,首先涉及到《收养法》溯及力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根据第二条,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通知》第四条的内容,其“今后”显然指的是《收养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收养案件,并不否认“当时的有关规定”的效力。对于“当时规定”,80年《婚姻法》中关于收养的规定比较笼统,无法就本案具体对照适用。本案应适用的“当时规定”,指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