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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2017-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包括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那么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呢?

  一、实质条件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其他条件

  1、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因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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