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事实收养 > 正文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不同
2017-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定收养需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程,而事实收养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收养方式,序两种收养的区别主要就是收养的效力与收养的程序两个方面。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不同

  法定收养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已经在政府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的,而且户籍也已经发生了变更.

  事实收养是未办理上续收养手续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就相当于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关系一样.

  知识延伸:事实收养的情形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