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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应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要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被收养人要到住所地公证处管辖。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

  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六、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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