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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2013-11-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夫妻收养孩子,但是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经过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养父母去世后,养子女是否有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结合咨询问题给大家详细介绍事实收养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咨询】村民黄某于12年前收养一男孩,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该男孩被收养后就没有与生父母再联系。今年年初黄某夫妇不幸车祸去世,获得一笔赔偿款60多万元。黄某夫妇没有父母,也没有其他子女。现该赔偿款由黄某的同胞兄弟掌握,请问该男孩能否继承该笔赔偿款?

  【律师回复】该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该男孩与黄某是否存在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最早于1992年实施,原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9年实施的新《收养法》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所述,黄某收养男孩时是2001年,新收养法已开始实行,故适用新收养法的法律规定,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你村黄某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因此,黄某未与该男孩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该男孩不享有继承权,即不能继承该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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