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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
2011-09-27
作者:未知
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实施前建立的事实,能否办理公证。经与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
收养法
实施前已建立的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
实。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
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
收养
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
为当事人办理
收养
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
时成立。办理
事实收养
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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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知识排行榜
01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02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03
涉及事实收养的案件的处理
04
怎样处理事实收养?
05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06
事实收养公证需提供的证明、
07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08
事实收养公证书2014
09
事实收养公证2014
10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