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民政局解答——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想收养一个孩子的家庭现在是越来越多了。近来,市民政局有关部门,请他们给大家作一个专业解答。

  问: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收养的孩子有哪些?

  市民政局专业解答:

  有以下六类: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4、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

  5、继子女;

  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