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离婚后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韩律师:

  我妹结婚后,由于妹夫巫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他们便共同收养了孤儿美美。前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登记离婚。美美跟我妹生活,但巫某至今没有给美美抚养费。我妹在单位下岗了,独自抚养美美困难。美美该上中学了,我妹次找巫某协商,巫某说美美不是他的亲生女,他已经和我妹离婚了,和美美没了收养关系,没有抚养美美的义务。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尚利

  尚利同志:

  你询问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原来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若收养关系有效,不管未成年养子女是否跟养父或养母共同生活,养父养母都有支付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来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你的内容看,你妹和巫某离婚时,巫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巫某在美美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巫某说离婚了即没了收养关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巫某仍有抚养美美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妹向巫某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后,若巫某仍不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妹有权以美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巫某承担抚养义务,或建议送养人解除美美与巫某间的收养关系,由你妹独自一人收养美美。送养人和巫某达不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韩龙明律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