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突出“四规范”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6-02
为有效保障已被抚养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巴中市突出“四规范”依法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是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区分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办理方法,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明确对私自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依据《收养法》的规定并按收养人填写捡拾弃婴和儿童情况证明、乡级政府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证明、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流程办理。二是规范手续办理。通过严把“十道关口”,即合法收养身份关、公证手续关、捡拾情况证明关、子女情况证明关、报案证明关、收养公告关、助养协议关、婚姻材料证明关、抚养事实公证关、材料验证审查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安置弃婴和儿童,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三是规范服务受理。通过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优化办证服务程序,对收养条件和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接待群众咨询做到微笑接待、耐心解答、真心服务,进一步提升收养办理服务质量,为收养人提供方便、贴心、高效、合法的收养办理平台,体现了收养办理工作的人性化。四是规范收养管理。明确了今后公民捡拾弃婴和儿童一律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