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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过继给他人当养子 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5-22

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徐老汉是江山人,今年78岁,本该是安享晚年的年龄,却因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陷入困惑。无奈之下,今年4月,走投无路的徐老汉选择了诉诸法律,将养子徐某告上法庭。

  养子以不存在抚养事实为由,拒绝赡养

  徐老汉与徐某原系娘舅与外甥的关系,徐老汉终身未娶且无子女。1982年初,徐老汉与徐某的亲生父母商定,过继时年22岁的徐某做儿子。同年3月1日,徐某改了姓,并将户口迁到徐老汉处,登记为义子。

  随后,徐老汉所在村即视徐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安排落实了自留地、山场及承包田。徐某从此在徐老汉处生产、生活并成家。

  近年来,年事已高的徐老汉一直以帮他人看护山场为生,未要求徐某赡养。也因自己名下收有养子,徐老汉一直没能在村里享受低保待遇。

  然而,自今年年初以来,徐老汉的身体每况愈下,无奈之下,只好向徐某提出了赡养义务的要求。

  面对养父的要求,徐某却有自己的另一套说法:他觉得自己被过继时已年满22周岁,是成年人了,与徐老汉之间不存在抚养事实。所以拒绝赡养。

  注重保护收养人的利益,养子应承担赡养义务

  几经波折,徐老汉与徐某的事情还是闹上了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情的主要争议在于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性问题。据查,该案的收养行为发生时,尚无收养法,而且法律上并无禁止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的规定。我国民间一直有过继的习俗,收养成年人主要是为了老年人赡养和生活上照顾。在处理收养成年人的各类纠纷中,应更注重对收养人(老年人)利益的保护。

  徐某在1982年过继给徐老汉为子时己经成年,将户口迁到徐老汉处时,改随徐老汉姓徐,相互间关系明确登记为义子,所以徐某对过继事实及过继后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明知的。

  过继后,徐某一直在徐老汉所在的村,与徐老汉以父子名义生产、生活,父子关系为所在地的群众和村干部一致认可。徐某也实际享受到了作为徐老汉儿子,进而成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种权益。而徐老汉却因名下有养子,失去了作为无子女户应享受的低保待遇。

  徐某、徐老汉在设立父子关系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其关系不仅为所在地群众认可,并已被公安机关登记确认。该案中,对徐某与徐老汉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成立的,并不违背立法目的,也符合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符合道德规范和人之常情。

  所以,徐某作为徐老汉的养子,应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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