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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私自收养子女请登记 别误孩子落户上学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3-19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国家五部委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联合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旨在解决我市被私自收养子女的“身份”问题,切实保障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营造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1日。

     4月1日之后,凡公民捡拾到弃婴,一律到 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民政部门不再办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必须通过市儿童福利院收养。

    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孙永林处长介绍,由于办理收养手续过程较为复杂,要经过调查、公证、公示等环节,预计到7月份才能结束该项工作。

    他说,此次集中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问题主要涉及两大类。第一大类,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大类是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按以下8种情况区别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须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人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处提交收养登记全部材料;

    (2)由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

    (3)由民政部门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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