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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仨月时间办理落户手续 私自收养“黑孩”将彻底“转正”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3-27

 

 

  众所周知,因多种原因,不少被私自收养的儿童无法顺利落户,在接受教育、继承等方面遇到很多麻烦,也一直困扰着收养人。目前传来好消息,根据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市从2009年4月1日开始,集中4月、5月、6月三个月的时间,着手处理市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对相关手续依法进行补办。集中办理期间,将着力解决被私自收养子女的“身份”问题,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广大市民可尽快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仨月时间处理“黑孩”问题

        记者3月25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此次我市集中办理,将按照现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日为界,区别对待办理落户手续。在1999年4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抚养人,可到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然后持公证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市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手续区分为多种情况进行办理。此次我市民政部门集中办理的,主要是有针对性地解决1999年4月1日后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黑户”问题。

        收养登记补办手续很详尽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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