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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2011-08-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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