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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处理
2020-08-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如今,收养小孩是非常普遍的行为,但是为了避免可能会产生的纠纷与矛盾,收养行为应当依法进行。那么,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处理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处理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处理

  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是怎样的

  1、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2)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4)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2)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收养孩子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内容,小编提醒想收养孩子走法定程序,以免日后交钱折腾。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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