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材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那么,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提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
三、收养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发现虚假材料,要当场没收,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进行处理。
在我国登记机关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时对收养登记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以上内容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收养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离婚法律网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