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房产证还赌债 被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
刘大爷和林婆婆34年前在路边捡到了一个小女孩,含辛茹苦将其养大成人,本想老了有个依靠,却不想养女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经常动手殴打林婆婆,更有甚者,偷取房产证还赌债,老两口实在不堪忍受,遂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捡到女婴夫妻俩辛苦养大
刘大爷和林婆婆今年都已年过六旬,1982年两人在马路边捡到一名弃婴,虽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相关手续,但是将其抚养长大成人,并取名刘XX。
刘大爷和林婆婆满心期望刘XX长大后,老两口好安度晚年,但事与愿违。原来刘XX成人后,经历了两次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下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多年以来,刘XX并不顾家,不仅不赡养刘大爷老两口,连自己的两个孩子都不照顾,平时更是好吃懒做,并长期在外赌博,欠下了几十万元外债。
最让老两口痛心的是,在2015年,刘XX居然为了还债,从家中偷取了刘大爷的房屋产权证,通过更改复印件产权人名字的方式,将房屋进行抵押。被林婆婆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刘XX动手打伤了林婆婆的手臂。无奈之下,林婆婆多次将情况反映到社区,申请与刘XX断绝母女关系,社区负责人由于没有联系到刘XX,也就无法从中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面对两难境界,刘大爷和林婆婆决定走法律程序,解除双方的关系。而这一决定也得到了刘XX的女儿欣欣的支持。“我要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欣欣在证言中这样表述。
庭审当天,刘XX虽然没有出庭,但也通过电子邮件上交了一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意见书。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刘大爷和林婆婆捡养刘XX并将其抚养成人,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双方之间也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刘XX长大成人后与刘大爷和林婆婆关系恶化,并未尽到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刘XX也向本院表示同意解除与刘大爷和林婆婆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刘大爷、林婆婆与刘XX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廖律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要求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成立,如不登记则不成立收养关系。
本案中刘大爷和林婆婆因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似乎并不成立。但该收养行为发生于1982年,当时《收养法》尚未实施,对这一收养行为不具追溯力。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本案原告收养被告34年的基本事实也有相关证实,双方虽未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律师提醒,若捡到弃婴千万不能擅自收养,一定要到相关部门走正当的合法的程序,来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