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浙江出台失独家庭新政:收养子女补助5万
2015-11-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针对“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浙江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内容涉及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逐步解决失独家庭“老无所养”、“病无人陪”、“死无人送”的境况。新政将从明年起实施。

  2014 年5月,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新的《意见》是对此前政策的继续执行和完善。”10月13日,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据介绍,浙江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政策包括:

  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安排和接收。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接收和照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

  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另据了解,为帮助“失独家庭”再生育,2014年浙江还出台政策,对失独家庭辅助生育进行补助,每户累计最高上限5万元。至今年2月,全省有229户“失独家庭”提出申请,168户接受诊疗服务,54人怀孕,其中19人顺利分娩。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