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收养合法化尚需立法
民政部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满一年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可进行国内送养,并对收养程序和解除收养关系作出规定。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打拐解救儿童最快一年零三个月就可以被收养。
如同媒体报道时所指,相关政策的出台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现实:被拐儿童解救后的收养问题长期存在困局。
根据公开的信息,2013年1-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2.4万名被拐儿童获救。而利用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 A信息系统为孩子找到亲生父母的只有454名,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不到2%。其余98%以上的被解救儿童去了哪里?为了打击买方市场,公安部于2011年规定,从当年7月起,被拐儿童一经解救,全部送往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安置,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这意味着那些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只能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甚至会面临法律方面的问题。
除了法律层面的麻烦,还有一些问题让人忧虑。在儿童的心目中,家和福利机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福利机构可以作为孩子临时的栖息之所,但与真正的家庭温暖相距甚远。毫无疑问,和长期寄居于福利机构相比,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绝对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对那些长期滞留于福利机构的被拐儿童来说,他们其实存在很多回归家庭生活的机会。根据媒体的披露,很多家庭都曾经表达过收养这些儿童的意愿。然而,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一意愿却面临着难以克服的障碍。其中最大障碍来自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现行《收养法》明确,只有未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社会家庭要收养打拐被解救、寄养在福利机构的儿童,缺乏法律依据。
一方面,要维护被拐儿童的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其身心健康,就应该让其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制度层面又为被拐儿童享受家庭温暖设置障碍,这种尴尬早已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全国两会上,屡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收养法,让在打拐中被解救又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能被合法收养。
现在民政部公安部的一纸通知为僵化的收养政策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在现实的尴尬面前,体现出了政策的灵活性,值得肯定。而在政策调整之后,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如果亲生父母找到并要求返还子女就是一个必须考虑到的难题。亲生父母有返还子女的请求权,但养父母的合法收养关系也应该得到保护,政策如何权衡?民政部公安部通知中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众所周知,一个家庭较长时间地抚养一个儿童,无论情感还是物质都会有相当多的付出,如果一旦找到儿童的亲生父母,收养者就只能无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对收养者来说是否公平?
更重要的问题或在于,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只能视为政策的临时性调适。就法理而言,用部门规章来确定亲子关系其法律效力存在纰漏,另外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孩子归亲生父母,这无疑表示被拐儿童被收养后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其中潜藏社会隐患。解决这些问题,终究还得依靠《收养法》等法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