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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收养弃婴新规定
2013-10-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收养弃婴新规定有哪些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

  收养弃婴的,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并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就属非法收养。

  要在弃婴的发现地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如查不到弃婴的生父母,则由公安部门为收养人出具 “弃婴证明”。收养人凭“弃婴证明”到民政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收养关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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