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法规 > 收养法规 >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养弃婴落户问题的通知
2010-07-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市收养制度,保障弃婴(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民收养弃婴落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凭《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可办理落户手续。

  三、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本通知下发前私下抱养的弃婴(童),抱养人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弃婴(童)情况报所在地派出所立案,经公安部门查明确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公安部门准予办理进入市(区)福利中心集体户口的手续,并将弃婴(童)送往福利中心。根据抱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抱养人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向市(区)福利中心申请收养,并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凭市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和其他户籍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抱养人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抚养并符合市福利中心家庭助养有关规定,可向市(区)福利中心申请在家庭助养,并办理助养手续。被助养弃婴(童)的户籍关系及监护权保留在市(区)福利中心。

  四、本通知实施后,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现的弃婴(童),任何人不得私下抱养,必须送往弃婴(童)发现地所属公安派出所。派出所给予办理弃婴(童)登记后,尽力查找其生父母;确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福利中心的集体户口,并将特区内弃婴(童)送往市福利中心,宝安、龙岗区的弃婴(童)送往所在区民政局的福利机构。

  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私下抱养不符合收养条件和助养规定须送往市(区)福利中心收养的弃婴(童),在办理送往市(区)福利中心收养和入集体户口手续后,由市(区)福利中心根据接收能力,分期分批接收。对一时未能安排入院的,仍由抱养人暂为抚养,等候安排入院。

  六、从有利于弃婴(童)成长和减轻政府负担的角度出发,鼓励符合领养、助养条件的家庭领养、助养市福利中心的弃婴(童)。已办理助养手续的弃婴(童)在入托、入学时,凭“助养证”和助养人的户籍证明,由教育部门按助养人户籍地段给予安排,享受与其他儿童同等待遇。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