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 子女也要养老人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养子惹是生非 老人无法管教 协议“斩断”亲情———
麻烦事儿
孙女士问:我今年已经66岁了,没有亲生儿女,就收养了一个儿子。从小他就不听话,到上中学时不好好上学,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我和老伴年纪大了,管不了他,在三年前他20岁时,我们和他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
之后我们老两口一直靠老伴的退休费生活,但在两个月前,老伴因病去世了,我身体一直不好,又一下子没有了生活来源。我突然想起这个收养过的儿子,我还能让他给我生活费吗?
司法解答
崇文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吴然解释,《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孙女士在其养子未成年时就与其建立了收养关系,抚养他长大。在养子成年后,虽然收养协议解除,但目前孙女士已年迈,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的生活来源,因此其养子应当给付孙女士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