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养法规定的各部门对收养应履行的职责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民政部门的职责
在县级民政部门建立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
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法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建立健全收养登记档案。
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凡群众捡拾弃婴、儿童到捡拾地派出所报案的,各派出所应作好报案记录,并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
弃婴、儿童捡拾地的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收养登记当事人出具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报案证明或捡拾证明。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严防犯罪分子以收养为名贩卖儿童。如发现收养的儿童系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正在查找的被拐卖或失踪的儿童,应与民政部门联系立即解除收养关系,并将儿童无条件地遣送回原籍。
三、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
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出具生育情况或无子女的证明。对婚后多年无子女的夫妻收养子女,应当优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与收养人或被送养人的生父母签定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协议。向民政部门反映婚后多年无子女的夫妻收养子女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