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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文讲述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结婚

  按照涉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应适用我国的法律,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是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 涉外复婚登记适用涉外结婚登记的规定。

  (二)涉外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的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涉外离婚中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符合上述要求的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外籍华人的,要求离婚应由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如当事人原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有关机关出于某种原因不受理离婚请求时,原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可回国向登记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原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可回国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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