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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外国的司法协助与法律合作
2005-11-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中国与外国缔结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情况
   (一)中外缔结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现状
  根据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相互请求和提供协助,是中国开展对外司法合作的主要形式。自1985年至1998年底,中国已与30个国家缔结了39个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涉及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三个方面的事项。其中生效的26个,已签署(草签)尚未生效的13个。1998年生效的条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年8月2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年9月2日)
  (二)1998年中国与外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的情况
  1998年,中国对外司法合作双边条约的缔结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进展。本年度中,中国先后与吉尔吉斯谈判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印尼谈判并草签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越南谈判并签署了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突尼斯谈判并草签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乌克兰谈判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韩国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具体情况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4月9日、10日,双方代表在北京进行了谈判,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张德广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阿勃德尔耶夫在北京签署了该条约。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了该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年12月15日至18日,双方代表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了第一轮谈判,1998年5月26日至25日,双方代表在北京举行了第二轮谈判,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于5月28日草签了该条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7月6日至9日、9月22日至25日,双方代表分别在北京和河内举行了二轮谈判,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部部长阮庭禄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该条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0月19日至23日,双方代表在突尼斯进行了谈判,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于10月23日草签了该条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10月26日至30日,双方代表在乌克兰首都基辅进行了谈判,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于10月30日草签了该条约。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乌克兰外交部部长塔拉修克在北京分别代表本国签署了该条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长官洪淳瑛在北京正式签署了该条约。
  (三)中美法律合作
  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1997年10月访问美国期间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确定中美两国将加强执法合作、成立法律交流和执法合作两个联合联络小组、互派负责缉毒事务的法律官员并就达成司法协助协定进行磋商。1998年中美法律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1、1月5日至9日,中美两国就法律交流领域的合作进行了会谈。1月9日,中美法律领域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北京成立。5月19日至21日,中美法律领域合作联合联络小组首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双方签署了《关于建立法律领域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的谅解备忘录》,并确认了在双方在这一领域的一些具体合作项目。已经实施的项目包括6月在北京举行了“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研讨会”和12月在华盛顿举行的“中美人权法律保障研讨会”等。
  2、5月11日至13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首次会议在华盛顿召开。双方签署了《关于建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的谅解备忘录》。9月11至12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分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执法合作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就一些执法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达成了共识。中美双方在1998年度向驻对方大使馆派出了负责法律事务的联络官员。
  3、9月,中美就缔结《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北京举行了第一轮谈判并取得一定的进展。
  二、中国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领域的法律工作
  1998年,中国政府积极参与联合国主持的起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文书的活动。
  2月2日至6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在波兰华沙举行。中国派团出席了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支持就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制订一项综合性的国际公约。与会各国还就公约的一些基本制度阐述了各自的立场。
  4月,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年会期间,与会各国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草案第一至十三条非正式地交换了意见。各国意见分歧较大,未形成供正式起草用的基础案文。中国与会代表强调,公约所适用的犯罪应具有跨国性、有组织性和严重性三项特征,要求缔约国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应承诺将公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会议还建议在公约框架内,制订打击非法贩运移民、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和弹药以及打击非法贩运妇女、儿童制订附加议定书。
  8月31日至9月4日,起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非正式筹备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会议为成立起草公约特设委员会作了筹备工作,并对公约草案第十四条至三十条非正式交换了意见,但未能就案文形成一致意见。中国代表团主张,缔约国间进行司法和执法合作,应尊重国家主权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发达国家承诺在使用现代侦查技术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中国上述主张得到许多许多与会代表团,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代表团的支持。
  三、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中国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98年3月3日~13日召开的关于起草《民商事国际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第二次特委会会议和于1998年11月10日~20日召开的第三次特委会会议。在这两次会议上,与会各国继续讨论公约草案,并完成了公约主要内容的一读。中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及驻荷兰使馆共同组团参加了上述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第三次特委会会议。
  总的看来,与会各国对大多数条款均有不同意见,争论激烈。一方面,各国愿意在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制度,以便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各国又希望在未来的公约中更多地反映其本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而主要分歧多发生在民商事制度发达、但法律传统不同的美国和西欧大陆国家之间,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出这些国家在国际经贸领域争夺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调和。两次会议形成的一读案文的大多数条款均未达成最后协议。但特委会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特别是在公约规定的管辖权的范围以及合同和侵权案件管辖权两在核心问题上,初步形成了妥协案文。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了草案条款的讨论,并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提交提案,支持符合中国法律实践和利益的观点;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情况,研究对策,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1998年5月,中国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的“债权融资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工作组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派人参加了1998年6月由该组织召开的“儿童国际保护”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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