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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的内容有哪些
2016-12-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的婚姻法律关系由涉外婚姻法进行调整。在涉外婚姻关系中由于两个国家的法律不同,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涉外婚姻法进行解决。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涉外婚姻法的内容有哪些?是怎样对涉外婚姻关系进行调整的?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二、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

  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3、外国人与外国人(包括定居在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结婚。

  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

  涉外婚姻法主要调整了不同国家的人结婚或者离婚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涉外婚姻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和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结婚的两种情况,并限制特定公职人员与外国人结婚。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涉外婚姻法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也就是说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由双方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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