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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件中读懂“离婚财产分割计划”
2010-12-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当婚前协议涉及离婚计划的内容,广大读者应提高警惕,实践中在订立婚前协议时要注意诸多事项。

  婚前协议中涉及的离婚财产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两个案例中男方婚前房产均未实际过户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婚前财产房产转移的约定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案例一中的两审法官原则上认可房产转移的效力,男方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只是一审判决离婚时办理过户,二审让女方偿还未付购房款后再过户;而案例二,两审法官均认为双方并未实际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男方可撤销赠与,该约定条款不生效。这真实地反映出目前我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不足,直接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和合同效力的理解上仍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处理个案时,案例二的处理认定方式居多,但让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这里实际上反映的是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关于区分登记和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应予关注。

  2、关于离婚后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需补偿或赔偿对方的条款的效力问题。

  两个案件中,都涉及到一方在离婚时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条款,好在这两个案例涉及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数额并不高,两个案件最终都得到了支持,但在案例二中还是有反复的,一审法院法官认为关于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男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且女方无证据证明男方具有法定重大过错,所以该约定无效,不予支持;而二审法官确认为该条款内容双方系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男方应依据协议履行(房产未支持转移如前所述是因为没有过户问题),由此改判的。

  实践中,我们见到的当事人有约定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只要离婚,主动提出离婚一方就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高达数十万乃至百万元,如此条款将来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尚不能作出明确的结论,值得商榷。

链接:

http://www.lihun66.com/hyanli/ccanli/80658.html

http://www.lihun66.com/hyanli/ccanli/80659.html?129324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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