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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约定离婚后果 法院认定条款效力
2010-12-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实践中人们维权法律意识开始觉醒,新人做婚前财产协议以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日益增多。但是在结婚前,就约定离婚财产归属及分割,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主动提出离婚一方要给与对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赔偿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确实让一般人难以接受。那么,看似“不公平”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呢?

  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法条即确立了我国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案例

  婚前协议

  阿峰(男,化名)与阿凤(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一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阿峰在婚前有一套房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阿峰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阿峰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阿凤统一管理和支配,阿凤每月给阿峰工资数额的20%用于阿峰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阿峰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阿峰婚前的房产归阿凤所有,阿峰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阿峰离婚后向阿凤支付生活费,数额为阿峰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阿峰在离婚时向阿凤支付赔偿金5万元;

  (2)若阿凤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阿凤无条件搬出阿峰的住房,该住房仍归阿峰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第二、阿凤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即使阿凤提出离婚,阿峰仍需向阿凤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4万元。

  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阿峰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阿凤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阿凤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阿峰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一审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

  该房产应为阿峰的婚前个人财产,但阿峰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阿凤,由阿峰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阿峰每月向阿凤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阿凤支付5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阿峰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阿峰并无过错,也无向阿凤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阿凤,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阿凤,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阿峰向阿凤提出离婚时,应向阿凤支付赔偿金5万元;

  阿峰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阿凤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阿凤支付。由阿峰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阿凤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阿峰向阿凤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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