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签婚前协议 协议是有效的
导读:当婚前协议涉及离婚计划的内容,广大读者应提高警惕,实践中在订立婚前协议时要注意诸多事项。
婚前协议包括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都必须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我国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双轨制”,约定财产制优先。
根据英美国家较为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很早以前对婚前协议原则上是不得包括任何与离婚计划有关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被视为鼓励和引起离婚的发生。然而实践表明,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协议中对离婚的规定造成双方发生纠纷、鼓励分居或促成离婚,反而由于规定了预期的结果和双方的责任事实上促进了家庭的稳定及离婚善后纠纷的减少。目前在现代,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已经被普遍接受,对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法院轻易不再宣布无效,但必须强调是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
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在我国涉外婚姻中并不少见,在内地居民婚姻中还属于新鲜事物,因而出现较多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两起案件的男方都否认原协议的真实性,认为该“协议”违背公平原则、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应予撤销或认为协议系对方伪造,但是在法庭上他们均无法举证否认其受欺诈、胁迫的事实或自己签名的真实性。
因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法院认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涉案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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