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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机关须为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办好离婚登记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划定,自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离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文件之日起,最长一个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证离婚质量,防止草率离婚;

  二、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

  三、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对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的时间,争取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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