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成,再次起诉离婚须6个月后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我国法律规定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意在给当事人一个离婚“缓冲期”,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案情】
2010年5月张某(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由于女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男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同年6月法院驳回了张某(女方)的诉讼请求。其后两人感情并无任何改善,8月,无奈的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法院告知必须等到上次判决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重新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张某在2010年5月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请求被驳回后,曾经于同年8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却被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在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后,随即又再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意在给当事人一个离婚“缓冲期”,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定时,要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二是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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