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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2019-10-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一)换亲

  双方父母为了节省钱财,各以自己的女儿嫁给对方的儿子,俗称换亲。婚礼可以从简,故多为穷苦之家。此俗在20世纪70年代个别地区尚有所闻。今已绝见。

  两家互换姐妹成亲为姑换嫂。这多系贫困之家不得已而为的方式。由于互换成亲,婚后夫妻感情多不融洽。

  (二)转亲

  一种古老的风俗,叫做“转亲”,如张家女儿嫁给李家儿子,李家女儿嫁给王家儿子,王家女儿再嫁给张家儿子,这是“三转亲”;另外还有“四转亲”、“五转亲”、甚至“六转亲”。

  这样每家都可以省下给儿子娶媳妇的彩礼钱。但是,如果有一家不同意,其他几家也转不成;如果已经结婚,有一家离婚,其他几家也都会离婚。因此,转亲的家庭之间构成一条“婚姻链”,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全链”瘫痪;而且,在农村如果一旦实行转亲,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很可能会闹出人命。

  (三)童养媳

  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二、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以上就是“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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