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条件 > 正文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2020-09-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们都知道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才可以的,但是在此之下还要满足一些《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才符合结婚登记的要件,才是可以经过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的。那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一、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二、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在婚姻登记时,不仅需要满足婚姻法中结婚的四个条件,也要满足禁止结婚的情形才能办理结婚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