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房屋争议及处理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即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借款处理,由取得房子的一方返还。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在婚恋纠纷中,表现为以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房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双方往往产生纠纷。
例.2005年8月,张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李某,并开始相恋。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张某遂委托李某在苏州买房。2006年1月,李某看好了一套总价为90万元的新房,并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告知张某后,张某于2006年2月向李某账户打入95万元房款,由李某一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后双方在此房中同居并商议同年10月结婚。但不久李某以性格不合将张某赶出家门,拒绝张某进入该房。张某无奈于2006年9月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张某返还95万元现金。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李某买房期间支付了全额房款,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用于买房的钱就是张某给的,张鹏也无法证明出资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一般都以不当得利返还为由处理较为合适。如果该房在短时间内增值很大,张某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增值部分,真可谓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因此建议大家,如果在恋爱期间准备买房,如果是自己一方全额出资,最好自己亲自参与买房,将房产证办在自己的名下。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