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 正文
天津市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随着政策的开放,产假和陪产假也随之调整。那么天津市产假是多少天?男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天津市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根据2016年1月14日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和陪产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二胎政策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