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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争议的处理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方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下面我通过一个例子来分析嫁妆和彩礼的法律属性。

  例1:2004年8月,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04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未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后感情不合,王某于05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女方家在办理婚礼时陪送的一辆小轿车如何处理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付的8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一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嫁妆归李薇所有;王可给付的8万元彩礼不予返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实践中举证是非常难的,既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的事实,还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因嫁妆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前(在举行婚礼时),应认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关于房产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均认为是对个人的赠与,这点与嫁妆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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