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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能书面撤销
2011-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老人将存款留给继女反悔后写下另一份遗嘱———


  刘某中年丧妻,留下一个男孩。后来刘某经人介绍与宋某再婚,宋某带来一个女孩小禾。重组后的一家四口平静地生活着。

 

  不成想,仅仅过了两年,宋某又身患重病去世,此后刘某独自将儿子和继女抚养成人。

  2006年,刘某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给了继女,自己居住的楼房由儿子小谷继承

  今年2月,刘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期间,刘某觉得继女不关心他,于是他又亲笔写了另一份遗嘱,指明死后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

  刘某去世后,小禾提出要继承刘某的10万元存款,这时小谷拿出另一份遗嘱说:“爸爸的财产没有你的份儿了。”

  那么哪份遗嘱有效呢?

  马上就答

  怀柔国泰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小禾仍有权利继承刘某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一旦做出,要想变更或撤销只能以公证的方式,所以,刘某所写的第二份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其遗产仍依照公证遗嘱分配。

  公证提示

  1.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当事人如果想撤销公证遗嘱,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撤销遗嘱公证书,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员到家中办理,而后再重新申请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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