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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2011-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1971年结婚时已40岁,双方均属再婚,我没有子女,张某有两个女儿,当时均未成年。我们夫妻二人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
 
 
 
今年3月我丈夫张某因病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20800元。两个女儿将钱全部领走,未给我分文,我提出异议后,她们只同意按遗产的份额给我1/3。请问:抚恤金能否按遗产来分割?刘彩花

  刘彩花同志:

  你丈夫张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劳动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对该款不应由法定继承人按份分割,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其理由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如革命军人、职工因公死亡,或退休后因病和非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这是对死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慰者本人享有。据此,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应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的原则进行分割。根据来信,因为你已年近八旬,又无子女,虽然有退休金,但收入微薄,应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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