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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代书父母遗嘱图财 三兄妹状告哥嫂获胜
2011-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大河网讯   张松与其妻刘玲为独占父母遗产,由刘玲代书遗嘱,并通过公证机关作出遗嘱公证。张柏、张竹、张庆三兄妹不满哥嫂行为,以侵犯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为由,将哥嫂告上法庭。


  张松、张柏、张竹、张庆兄妹关系。四人的母亲郭英于2006年10月去世,遗产有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南书店街70号房屋140平方米。

  2002年3月,张松之妻刘玲为郭英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丈夫张建在南书店街70号共有私房140平方米。现我夫死亡,上述共有房产中属于我夫的另一半我有继承权,我应继承的部分也留给张松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在场见证人为公证员冯济良和刘玲。

  2002年3月,某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一份,证明郭英于2002年3月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上述遗嘱上签名按指印 。张伯、张竹、张庆认为哥嫂是为了独占父母留下的遗产,违背母亲的真实意愿而做出的遗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遂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在该案中,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之一刘玲为继承人张松之妻,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虽然该代书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并不能改变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的性质。法院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继承,因该遗产不宜进行分割,故鼓楼法院判决遗产归张柏、张松、张竹、张庆四人共有。

  张松认为遗嘱已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公证,已是公证生效的遗嘱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妻子刘玲不是代书而是代笔,故提起上诉。根据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并未按照我国《遗嘱公证细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年事已高 的遗嘱公证人郭英进行录音或录像,更未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该遗嘱的公证程序违法,其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人张松的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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